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调研报告

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目的及意义

  刻育是决定中华民族兴衰的千年大计,是关系中国长期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国家利益,是宪法要求政府切实履行的基本义务,而受教育机会也是宪法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近年来,中国教育在不少方面取得突破,基本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目标,并完成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历史性跨越。然而,正如温x宝总理今年9月在北京市第35中学听课后指出,中国教育“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1] 以高等教育为例,中国大学普遍实行的招生指标制度就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中国在许多领域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但是高等教育的计划体制不仅没有缓解,而且近年来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加剧。分省招生指标制度造成大学生源的地方化和录取标准的严重不公,损害了广大地区的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大学不能得天下之英才而教之,使中小学不可能推行真正的素质教育,使个人得不到正常的德性和智力发展,使国家得不到适合政治、经济、社会与法治建设的人才。

  大学本科是青年成长的关键阶段,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对国家人才培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教育,招生与考试制度决定了大学可以招收和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学生可以接受什么质量的大学教育并成为什么样的人才;对于基础刻育,招生考试更是发挥着“指挥棒”作用,引导全国每年千万考生乃至每一个中小学生的学习方向。招考制度改革事关中国每一个青少年的受教育机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潜力,理应成为国家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中之重。

  由于高校招生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是系统分析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并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规律。本着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国家教育发展的原则,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南京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研究机构合作,对国内外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初步形成了此调研报告,供教育部在起草和完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过程中参考。

  二、调研主要内容

  (一)中国高校招生存在的普遍问题

  要在全国范围内振兴教育,必须实现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然而,目前全国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仍然极为不均衡,城乡差距尤其显著。在高等教育领域,广大农村没有一所大学,几乎所有全国知名学府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更严重的是,部属重点院校对本地考生保留了远超过考生人数比例的招生指标,形成了严重的大学招生地方化,产生了一系列值得警惕的社会后果。

  1、违背宪法原则,剥夺平等机会

  高等教育机会是最重要的公共资源,理应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公平分配给所有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表明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而不应该因户籍地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然而,部属重点院校的分省招生指标制度对本地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严重歧视了外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众所周知,北京大学不是北京的北大,而是全中国的北大,但是北京考生考取北大的机会却要比山东、河南等省的考生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上海、江苏、浙江、武汉等地的招生地方化甚至远比北京大学严重,诸如复旦、浙大、武大、南大等国家重点支持的“985大学”在本地录取考生达到招生总量的百分之三四十,有的甚至高达50%。

  虽然目前已有16个省市实行“自主命题”,不同省份的高考成绩失去可比性,高考丧失了统一衡量标准的功能,招生指标体制的地域歧视也变得不那么明显,但是地域歧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只要看看各大大学的招生指标分配,就会发现在所在省市自主命题前后没有实质差别,因而同一所大学对全国各地考生设置的录取门槛实际上和以前一样不平等。“自主命题”不仅不可能改变大学招生地方化的事实,而且恶化了招生地域歧视的性质;如果说统一高考时代仅限于录取分数的不平等,那么现在则已经失去了统一的衡量标准。

  事实上,目前的大学招生指标体制不仅保护本地考生、歧视外地考生,而且对于外地考生群体也显示出严重的差别对待。2019年,北京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天津投放的招生指标为10人,在上海投放的指标为4.8人,但是在山东与河南投放的指标却只有1人,在广东与安徽投放的指标更是不到0.7人,导致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相差好几倍甚至十几倍。[2] 同年复旦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浙江投放的指标为5.2人,在北京投放的指标为4.2人,而对河南与内蒙古投放的指标都仅略超过0.4,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同样相差巨大。如此显著的差别待遇不仅侵犯了不同省市考生的平等录取机会,而且使招生指标的地域分配带上人为复杂性和巨大任意性,为大学招生腐b和幕后交易提供了温床,对招生过程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则设置了重重障碍。

  2、加剧“高考移民”,恶化资源分配

  除了歧视广大考生的平等权利,高校招生地方化的一个直接但经常被忽视的后果是加剧中国社会的资源配置失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重点扶持城市工业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资源分布格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成为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全方位发达的中心,内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则成为全方位资源匮乏、贫困落后的地方。虽然中国在许多方面都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但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资源配置失衡格局仍然在起作用,而作为计划经济残余的高校招生地方化和现有的失衡格局相结合,形成了恶性循环、积重难返的困境。历年来,京、沪等各大城市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教育资源优势,而这些省市所在的全国知名学府为本地考生降低录取标准,极大增加了这些省市对人才和资源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剧了国家资源分配失衡的趋势。

  高校招生地方化造成的一个独特现象是“高考移民”。大学对各省分配的不同招生指标造成不同的录取标准,从而自然产生了考生家庭从高标准地区向低标准地区“移民”的理性驱动。目前人们普遍关注每年招生过程中发生的“高考移民”现象,尤其是海南、陕西等录取标准得到优惠的边远省份。其实最大的“移民”对象显然还是北京、上海这些教育资源集中而本地照顾严重的省市,只不过这些省市对“移民”控制很严、要求很高,只有高学位、高职位或高投资的“人才”才可能获得在当地落户的指标,从而使他们的子女享受当地基础刻育和高等教育的优势。但是这种貌似合法的控制措施只是提高了高考乃至中小学“移民”的门槛而已,而不可能消除“移民”现象的根源。各行各业的大量精英为了给子女争取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安心留在当地发展,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到京、沪等大城市工作,使这些地方的人才、物资、财富更加集中,使其它地区的各方面资源更加匮乏。

  3、阻碍人才流动,扩大城乡差别

  大学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直接阻碍了全国范围内的人才流动,并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大学招生地方化本身即意味着当地考生占了大学相当部分的名额,他们毕业后大部分又留在当地工作,不仅不利于人才流动,而且极大了增加当地的就业压力。如今京、沪等地的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或研究生都选择在大学所在地就业,一方面造成这些大城市的毕业生就业压力极大,另一方面造成广大急需人才的地区却人才极度匮乏。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之所以并行不悖地共存于同一个国家,无非是因为计划体制长期造成的地区差异,而保护地方考生的招生指标制度无疑是维持地方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奇怪的是,不少大学竟以毕业生留在本地工作的现象作为招生地方化的理由,而不知道这种意识恰恰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从国家层次上考虑,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发展取决于是否能从制度上保证人才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而大学招生地方化显然是人才流动的障碍。

  人才流动不自由的受害者首先是农村。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广大农村已经成为没有人愿意留驻的全方位落后的地方。虽然中央近年来加大了对农村的政策倾斜力度,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人才和资源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大学招生地方化进一步扩大了原有的城乡差别,重点大学的农村学生比例连年滑坡。这种现象是十分自然的,因为诸如山东、河南等农业比重大的省份考生基数也相当大,因而往往成为京、沪等地大学招生的歧视对象,农业为主的省份得到的招生指标远低于其考生数量占全国总量的比例。再加上农村地区基础刻育不发达,农村考生在高考面前本来就处于劣势。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招生指标制度,任由大学招生地方化发展下去,必然进一步扩大城乡和地区差别。

  4、增加高考压力,阻碍素质教育

  在大学招生过程受歧视的农业地区往往考生人数多,而地方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因而即便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仍然不足以满足当地的入学需求,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供需严重失衡,当地考生的高考压力巨大。在山东、河南等考生大省,高中学生起早贪黑、夜以继日地拼命复习,放弃了文体课和节假日休息时间,影响了正常的身心和智力发展,应试教育现象极为严重。面临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任何素质教育措施都无济于事。事实上,即便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推行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也正是这些大城市所在大学实行招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借口之一,但是实际上依然是应试教育盛行,孩子们和家长们在各种辅导班、补习班、奥数班之间疲于奔命。分省命题和招生地方化不仅没有兑现素质教育的承诺,反而加剧了针对考生大省(往往也是农业大省)的歧视,至少使这些省份的应试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

  更不用说,大学招生地方化直接造成教育资源的错误配置,使最好的学生得不到最好的教育,使师资和研究实力最强的大学失去了培养顶尖学生的机会,进而降低大学教育质量并浪费国家教育资源。

  5、引发公众不满,影响社会和谐

  目前,高考招生歧视引发的地区利益冲突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缘由。大学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侵犯了全国大多数地区的考生利益,理所当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在今年3月“2会”期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腾讯网联合举办了针对大学招生制度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高达3/4的网友认为现有的大学招生政策对全国各地的考生不公平,同样比例的网友认为部属大学按省份投放招生名额的做法不公平。对于某些大学以“学校的历史传统”、“往年招生历来如此”等作为向不同省份分配录取名额的理由,3/4的网友表示不能接受,其中高达46%的网友强烈表示“完全不能接受”。[3] 由此可见,大学招生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众矢之的,不仅引起了许多网民的不满,而且也容易激化不同地区的矛盾。

  为了保障各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遏制普遍盛行的大学招生歧视、促进整个国家的人才培养和自由流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中国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在提出针对中国现状的改革方案之前,有必要适当参照和借鉴其它主要国家的相关经验。高等教育和招生考试存在一定的普适规律,任何国家的教育制度都应该符合各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律。如果中国大学的招生指标制度偏离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招生考试模式,那么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更值得怀疑了,而世界各国的主流模式也为中国招考制度的改革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为了借鉴和比较世界主要国家,我们调查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国的招生考试制度,不同国家具有大同小异的高等教育体系。简言之,可以根据大学的性质将世界各国的大学分为三类:国立大学、地方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类似于中国的“部属大学”,由中央政府设立并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维持;地方公立大学则是由州、省或其它层次的地方政府设立,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维持;[4] 私立大学相当于国内的“民办院校”,由私人创办并主要依靠学费、私人捐赠等民间资源维持。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大学招生制度,不难发现以下普遍规律:一是根据宪法或法律规定,国立大学有义务对来自不同地区的考生一视同仁,对本地和外地考生在原则上采取平等的录取标准;二是地方公立大学可以照顾当地考生,对本地和外地考生实行不同的录取标准,但是如以下德国宪法判例显示,即便地方公立大学对当地考生的照顾在有些国家也存在宪法上的限度;三是私立大学一般遵循因材施教、择优录取的原则,没有义务也没有动力对本地考生给予任何特殊照顾。对不同国家的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高度一致的:除了某些国家的地方院校之外,所有这些国家的大学招生政策都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更没有设置地区指标制度。

  1、国立大学——机会平等不容许地域歧视

  在我们所考察的国家中,凡是国立大学都在宪法或法律上有义务对所有地区的考生一视同仁,不得在招生标准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有“国立大学”;尤其是联邦国家强调地方自治,因而公立大学往往是由州或地方政府设置的,譬如美国没有一所大学可以被定性为“国立大学”,但是某些更偏向中央集权的联邦国家仍有“国立大学”。譬如实行联邦制的印度和中国同样都是人口大国,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也大致相当,但是印度的公立大学招生却从来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地域歧视问题。从1947年印度独立到最近几十年,印度的绝大多数大学都是公立大学。公立大学可以自主制定招生政策,但是为了确保学生的多样性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印度大学的招生政策并没有地域或其它方面的限制。

  单一制国家一般规模较小,中央集权特征也更为明显,公立大学往往都是国立大学,而这些大学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宪法平等原则,不得在招生过程中实行地域歧视。例如实行单一制的英国历来强调地方自治,因而“国立大学”(national universities)实际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地方性,但是并不能在招生过程对本地考生给予任何特殊照顾。譬如布里斯托大学和伯明翰大学的招生活动确实主要针对本地学生,如与本地中学建立合作关系、进行招生宣传并鼓励本地学生报考,但是这几所大学的招生负责人均表示这些活动只是一种便利的招生策略,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和主要的潜在申请人建立联系,而并不意味着本地申请人在录取机会上获得任何优势。因此,英国大学的主要招生标准是学术兴趣和能力,而非家庭所在地等不相关因素。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的普遍原则是国立大学招生不得实施地方歧视,更不能人为设置大学在各个地区的招生指标。招生指标制度不仅意味着大学招生对本地考生的偏袒、对外地考生的歧视,而且也导致对不同省份之间的任意区别对待。无论是招生地方保护主义还是各省指标分配的任意性,都不符合宪法要求国立大学履行的机会平等义务。

  有人认为,上述普适经验未必适用中国的“国立”(部属)大学,因为中国的部属大学名义直属中央,实际上接受一定的地方财政支持,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立”大学。尤其是近年来发展的“省部共建”模式要求地方对于中央财政投入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譬如“985工程”保证全国39所重点大学每年一定的经费,由中央和所在省市各承担一半。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通过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大学各种支持,而大学理应通过划拨更多的招生指标对地方支持予以一定回报。然而,地方支持虽然构成招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动力和原因,却并不足以为其提供足够的正当性。在土地国有的宪法体制下,大学所在的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地方政府只有管理权而非所有权,即便地方居民也在原则上和全国人民一样共同享有大学所在的土地,因而土地划拨并非地方有权赠送大学的“礼物”,而是拿着属于全国的财产“借花献佛”,因而也谈不上大学的“回报”。事实上,即便大学和所在地方确实存在利益互惠关系,大学(尤其是名牌大学)本身也通过为城市培养和输送大批高层次人才、为城市治理出谋划策、改善城市人文环境乃至作为旅游景观做出诸多贡献;换言之,地方对大学的投资并非只是付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自己的投入。况且即便大学有必要对地方财政支持有所回报,最合理的报答方式也显然不是损害教育资源配置的招生地方化,而是不损害宪法平等或影响因材施教的减免本地学生学费等方式。因此,地方财政支持并不能为部属大学招生地方化提供适当理由。

  2、地方公立大学——招生地方化或有宪法限度

  地方公立大学由州(省)或地方政府设立,主要靠地方税收维持,因而被认为理所当然可以对当地居民有所照顾。譬如美国没有“国立”(national)大学,公立大学全部是地方性的“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虽然某些州立大学也是全美乃至世界知名学府(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密西根大学等),但是由于它们是由州政府设置并主要依靠州财政维持,州的纳税人对于其运营做出了重要贡献,因而无论是录取还是学费都可以对州内和州外居民采取双重标准。有的州立大学甚至将90%以上的名额保留给本州,而美国法院似乎并不认为这种招生“地方化”违背平等原则,因为州立大学本身就是“地方化”大学。

  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院之所以认可州立大学的地方化招生政策,是因为联邦对州立大学的投入和州相比很小。在澳大利亚,虽然公立大学也是地方政府设立的大学,但是由于联邦投资比重相当大,联邦政府控制着地方政府的财政命脉,因而公立大学顾忌联邦制裁而不敢在招生标准上倾斜本地。事实上,联邦资助决定了澳大利亚公立大学并不是标准的地方公立大学,而是“准国立大学”;既然公立大学的主要经费来自全国纳税人的贡献,招生过程理应平等对待不同地区。

  敬便真正意义的地方公立大学也未必可以随便照顾当地考生。在印度,只有完全以邦自己的财政建立和管理的医学类或技术类教育机构才会在招生过程中考虑学生的地域因素,并在录取标准上偏向本地学生,但是即便如此,地域也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联邦德国则更是通过宪法审查制度控制州立大学对本地居民的优惠。和美国不同,德国宪政法院对地方公立大学的招生平等实行更严格的控制,以下仅举一个宪法判例为证。[5]

  巴伐利亚州的《大学入学许可法》第3条规定,如果入学申请者居住在巴伐利亚州并获得该州或邻州的大学前教育结业证明,那么应在大学录取过程中获得优待;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就读离其住所最近的巴州境内大学,就可以获得加分。本案原告申请慕尼黑大学医学系,但是大学在考量《大学入学许可法》的上述标准之后驳回了申请,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宪政法院审查了巴州立法第3条规定的入学许可制度,判决其违反了《基本法》的一般平等原则、社会国体原则和第12条保障的择业自由。宪政法院指出,如果国家承认已设立的教育机构,人民便有权要求适用平等原则和社会国体原则。在界定受益范围过程中,国家机关受宪法原则限制,不得将部分国民排除在外,进而限制择业自由并造成国家对职业的操控;单方面优待本州居民,必将对其它州的居民造成不公待遇。只有保证入学机会不受任何州的出生地限制,才能实现自由选择学校和职业的权利。

  我们认为,德国和印度的相关经验更值得借鉴,因为德国和印度体制和中国更为接近。同为联邦国家,德国、印度和美国对地方公立大学的招生地方化之所以采取不同措施,是因为德国和印度的中央化程度更高,因而即便地方公立大学也有义务遵循联邦宪法原则。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国只有一部宪法,宪法平等原则和受教育权同样适用于各级政府和各类公立大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属还是地方院校,都同样有义务遵循宪法平等原则。因此,即便地方院校的本地照顾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尤其是地方院校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地理分布极不均衡,绝大多数师资强、待遇高、设施好的地方院校都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等财政实力雄厚的发达省市,而这种格局并非天然形成的,而是整个国家长期推行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结果。既然这些省市曾经是中央集权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今天也理应履行一定程度的全国义务,让来自其它地方的考生也能平等分享全国共同创造的地方优势教育资源;否则,如果任由地方院校照顾本地居民、排斥外来考生,只能加剧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3、私立大学——推动招生平等的楷模

  如果说美国的州立大学是招生地方化的典型,那么私立大学则成为招生平等的楷模。和州立大学等地方公立大学相比,美国私立大学招生呈现出高得多的国家化甚至国际化程度。由于私立大学在财政上并不依附于各州,州法显然也没有正当理由要求私立大学录取标准向本州倾斜,私立大学也没有理由为了照顾所在州而牺牲自己的生源质量,因而几乎没有例外都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作为录取的首要考虑因素。例如常年排名第一的哈佛大学在招生政策中没有提到任何地区照顾,当然也不存在任何地区招生指标。事实上,哈佛招生政策明确表示不对任何特定的学校、社区、州或国家设置配额。在高级中学的学业成就很重要,但录取委员会也考虑很多其它的标准,如社会参与(community involvement)、在课外活动中的领导才能和荣誉以及工作经历。

  和美国相比,英国的私立办学的传统更加悠久,自牛津、剑桥开始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英国私立大学也同样是招生平等的典范,牛津、剑桥、伦敦等世界一流大学不实行任何地域指标分配制度。政府对大学招生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名额分配要求,因为具体的招生决策完全取决于各个大学本身,政府的职责在于监管而非直接插手大学招生政策。譬如作为面向全球的私立大学,牛津大学的录取标准非常明确,即考生的学术能力与潜质,包括考生的学习能力、学术兴趣以及以往经历与所申请专业的契合程度。

  英美私立大学的发展经验表明,民间完全有能力创办和管理世界最好的大学,而私立大学也完全有动力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因材施教、择优录取,打破地域等人为设置的障碍,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中国行政主管部门放开对私立大学的管制,允许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那么私立大学完全可以成为打破招生指标体制的主导力量。

  4、考试制度——多元而统一的评价机制

  一旦确立了大学招生的平等原则,考试制度也就相对明确了。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考试制度,共性是极其明显的:在绝大多数国家,考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任何一种考试都是全国统一的。这是因为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招生提供评价标准,而不同类型的大学当然适合不同类型的考试,但是对于任何一种考试而言,考试又是全国统一的,否则就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招生标准,形形色色的招生歧视也就屡见不鲜了。为了保证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考试可以多种或多次,但是任何考试都必须具备全国统一的标准。

  英国的考试制度相当复杂,但是要进入研究型的高等院校,考生一般都要通过全国统一的普通教育证书高级水平(A-level)考试。有些大学(如公立的朴茨茅斯大学)只要求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有些大学则还要求第二轮考试。譬如在通过全国统考和纸面材料审核之后,牛津大学还对筛选出来的申请者进行面试,以测评申请人解决问题的能力、接受新思想和信息的能力、智力的灵活性和分析推理能力。牛津的面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竞争十分激烈,每年录取率都在10%以下。[6]

  邻国日本和中国同属东方文化,两国注重教育的国民心态和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而日本招生考试经验对于中国具有显然的借鉴意义。然而,日本的考试招生制度却和中国大相径庭,日本国立大学并没有地区性招生指标。和英国类似,申请日本的高层次大学需要通过两次考试:在全国范围内,由大学入试中心组织统一考试;通过“中心考试”后,大学还可以设置自己的学力考试。例如东京大学就有两次入学考试,但无论是全国统考还是大学自主考试,对日本国内不同地区的考生都是原则上平等的。

  当然,也有个别国家并不实行统一考试,譬如澳大利亚就没有全国统考,大学主要根据申请人的中学成绩和省会考成绩决定是否录取。但是经过历年招生实践,澳大利亚对于不同地方的中学成绩和会考成绩还是形成了一套比较准确的折合标准,从而形成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于中国来说,澳大利亚的经验未必适用,因为实行分省自主命题之后,各省高考成绩之间的折算很难找到一个客观准确的公式,因而难以为大学招生提供一套统一的评价标准。

  综上所述,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立大学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得偏袒所在地区的考生;私立大学则为了保证生源质量,不愿意降低标准录取本地学生;即便地方公立大学可以照顾,但在某些国家还是受到宪法限制。事实上,由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大学招生政策都没有规定地区指标,也很难发现与此相关的立法规定、司法判决或一般社会讨论,因而这个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问题;许多外国学者听到中国大学的招生指标制度,都忍不住表示好奇和吃惊。然而,大学招生指标分配在中国确实是一个全社会关心并已造成诸多后果的热点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大学招生实行的地域指标制度可以说是高等教育发展潮流中的一个异数。这套制度固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或需要,但是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符合教育一般规律和中国社会需要,也不符合宪法平等要求,因而亟需改进。

  三、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几点建议

  无论是国外经验还是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都显示,高校招生及其连带的考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要改革中国的招生考试制度,中央必须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目前各地大学招生之所以存在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央主管部门在教育机会平等方面没有承担起应有的监管义务,因而大学录取标准的决定过程处于中央监管失序的状态。由于大学在财政、土地等资源上严重依赖地方政府,在招生指标分配过程中面临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双重压力,因而不可能主动对全国各地考生一视同仁。要保护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机会,中央有必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国形成并实施公平和统一的录取标准。

  在国内外招生考试制度的比较研究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建议,供决策部门在制定和完善《纲要》过程中参考。

  1、确立招生公平目标,废除分省指标体制

  《纲要》应将保障考生的平等权利作为大学招生和高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中国需要的招生考试制度。长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高考的形式和内容,而忽视了招生平等问题。这种关注方式显然是本末倒置的,因为对于考生来说,高考只是为大学提供一个衡量考生能力和素质的手段,获得录取才是目的,而录取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招生政策。高考试卷设计得再合理,但是招生政策却歧视不同地区的考生,那么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要保证广大考生的平等机会,首先必须摆正招生和考试之间的关系,以考生平等权利与招生地域公平为目标,进而设计有效实现这一目标的招生与考试制度。

  由于目前盛行的大学招生指标制度必然造成地域歧视和招生地方化,中央应逐步废除招生指标体制,推动各部属院校实行地域平等的招生政策,鼓励地方院校实行更加开放平等的招生政策。在招生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目前可以维持招生指标作为权宜之计,但是中央教育主管部门至少应不断降低部属大学对本地考生的录取比例,并不断缩小其在不同省份的单位招生指标(每万名考生中的招生人数)之差,逐步消除大学招生政策中的任意性与地方保护主义。《纲要》应在教育部要求部属大学的本地招生占全国指标不超过30%的基础上,规定京外部属大学每年将本地招生比例递减5个百分点,逐步将本地招生比例控制在10%以内;北京部属大学的本地招生比例则每年至少压缩10%,逐步将本地招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同一所大学在不同省份的单位招生指标之间的差别在原则上不应超过50%,在任何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不应偏离全国平均指标的20%(本省和边远省区除外)。既然招生指标体制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有害无益,《纲要》应将取消招生指标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中长期计划,争取在十年内实现大学招生地区平等的制度化。

  2、完善招生纠偏行动,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在原则上保证大学录取标准统一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少数族群和边远地区的招生优惠政策。鉴于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基础刻育薄弱,可以按大学在全国招生规模占考生总人数比例,对西藏、新疆、内蒙、宁夏、甘肃、青海、广西、云南、海南等边远省区实行同比例招生政策。2019年,这些省区总共约140万考生,约占全国总数的14%。对于报考人数稀少的省区,可以人为设定其考生基数,譬如对于考生实际人数少于3万的省区,可以按3万考生基数计算大学在该省区的录取名额。因此,《纲要》应奠定大学招生的二元标准格局:对上述边远省区约占全国14%的考生在原则上实行同比例招生,对其余省市占全国85%以上的考生则实行统一标准、平等录取政策。为了促进边远地区建设,《纲要》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对等:对于在录取标准上受到照顾的考生,可以将其在毕业后回原省区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作为录取先决条件。

  招生地方化的辩护者大都将招生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和地方保护主义混为一谈,认为废除招生指标反而对少数族群和边远地区的考生不利,使这些地区的考生在重点大学中的比例锐减。这种混淆视听的主张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保护少数族群、边远地区或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的纠偏行动和保护大城市既得利益群体的地方歧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废除招生指标并不要求取消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招生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族群和谐、校园文化多元并纠正边远地区教育不发达的偏差,针对少数族群、边远地区乃至贫困家庭考生的招生纠偏行动具有显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然而,即便是用意良好的招生纠偏政策也需要得到良好设计,才能使大学招生既能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和基础刻育落后的地区,又能有效防止不正常的“高考移民”现象并杜绝各式各样的加分造假行为。大学招生确实应该照顾贫困落后地区,但是目前的优惠政策过分简单化,容易造成“高考移民”和教育及社会资源浪费,使真正需要照顾的考生反而得不到照顾。为了使招生纠偏行动落到实处,《纲要》有必要规定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帮助各地发展完备的考生和家庭信息系统,为合理的招生优惠政策提供依据,同时统一规范各省的高考加分政策,将各省的高考加分项目严格限制在各国普遍承认、教育规律认可的必要与合理范围之内。

  从长远来看,中央应在财政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帮助边远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纲要》应要求中央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部属高校通过互助共建、建立校区或独立分校等多种方式帮助不发达地区办学,逐步形成东部教育资源向西部辐射的纠偏格局和部属高校资源全国共享的网络体系。

  3、建立统一考试制度,鼓励大学招生自主

  招生地域公平的前提是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因而要求废除目前的分省命题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和评判标准。当然,全国统考并不意味着以往的“一考定终身”。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次考试难以全面准确考生的能力和素质,因而中央主管部门不仅应适当改革高考的形式和内容,而且可以参照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外经验,探索大学录取标准多元化的可行性与可能路径。在技术上可行并在制度上能有效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前提下,大学招生可以在高考成绩之外参照高中会考成绩乃至学生平时表现等多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准确地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但是考试制度多元化改革并不能否定统一考试的必要性,否则不同地区考生的平等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建议《纲要》以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为中心,将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五到十年内形成公平而科学的考试体系。

  就目前看来,英国和日本等国实行的全国统考与大学自主考试相结合的高考模式最适应中国未来的教育发展。中国是一个考试大国,光是高考每年就有千万考生之多,一次考试确实难以全面准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我们建议,《纲要》明确规定今后的考试方式及其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全国统考加大学自主考试的二次考试模式。全国统考主要发挥初次筛选的功能,考核学生的分析、数理、语言等一般能力;大学自主考试则根据大学自身特长和需要,对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最终筛选。为了保证统一考试的公平、科学和权威性,国家应建立由教育专家组成的考试机构负责统考命题;如果命题涉及地方性知识,考试机构应由来自各省的教育专家组成,以保证命题的普遍性与典型性。如果可以做到不同考试的命题难度均衡,可以借鉴美国SAT考试经验,每年组织多次全国统考;如果一年组织一次,可以在每年4月底或5月初进行全国统考,六月完成阅卷、成绩统计以及考生填报志愿,大学则可以在七月组织自主考试,八月完成录取工作。

  统一考试是为了保障全国考生的平等权利,而不是加强中央行政干预;在保障招生公平和考试统一的基础上,国家应赋予大学更多的招生自主权。中国某些重点大学虽然也被授权“自主招生”,但是招生幅度很小(招生指标的5%左右),而且程序倒置,结果造成自主招生比普通招生更不公平。目前,各大学在高考之前组织自主招生考试,必然严重限制了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人数和资格。由于大学没有能力允许全国的考生自由报名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分配给各地的考试指标必然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和普通高考相比更偏向大学所在的省市。事实上,即便在大学所在地,也只有重点高中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如果所在高中不在大学允许范围内,考生不论成绩如何优秀都没有资格参加自主招生考试。这样的招考体制当然严重剥夺了考生的平等机会,因而已有学者将其戏称为“假自主招生”。[7]

  正确的做法是借鉴英国和日本的考试程序,先进行全国统考,在统考筛选的基础上各大学可以再进行自主考试。既然全国统考已经淘汰了大部分申请人,大学也就不再面临资源约束的困惑,完全有能力在第二次考试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考生一视同仁。当然,为了节省考生成本,层次相当的大学也可以组织联考,但是不论考试方式和组织主体如何,都必须保证对全国的考生完全开放、平等。在保证大学招生政策平等的前提下,中央完全可以放开大学招生自主权;大学可以自行决定究竟采取何种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全国考生的标准,有的大学可以纯粹依赖全国统考,有的大学可以在统考筛选基础上组织自己的二次考试,职业技术学院甚至可以不要求高考成绩,采用其它的考试标准。[8] 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也没有必要局限在5%或10%范围内,而完全可以达到100%。

  4、保证大学平等竞争,打破私人办学障碍

  造成中国应试教育的社会根源在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其分布失衡,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允许大学在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繁荣发展。虽然中国大学数量增加很快,入学率也大大提高,但是真正有吸引力的名牌大学并没有增加,高考竞争压力也没有减小。由于中央的重点扶持,清华、北大等极少数名校和其它大学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不少考生形成了“非名校不上”的情结,进而造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应试教育屡禁不止。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资源不仅总体更加雄厚,而且分布更为均匀。尤其在英美国家,私立大学的自由发展和平等竞争为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增添了极大活力。虽然名校竞争依然十分激烈,但是考生的入学选择是多样化的,而且取决于多重考虑因素,对某个名校的依恋情结很容易为就近入学、节省成本、获得奖学金的机会等因素所超越,从而也缓解了名校本身面临的招生压力。

  为了提升中国的综合教育实力、缓解考试压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对于青少年成长极为不利的应试教育,除了让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学适当扩大本科招生、进一步普及通识教育之外,必须让高等教育得到自由和自主的繁荣发展。国家不应再人为将大学分为三六九等,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通过中央重点投入“创建世界一流”,而是应该让不同层次的大学在自由宽松的环境下平等竞争,一方面通过国家财政对部属大学切实履行中央义务,另一方面鼓励大学用自己的办学业绩和社会贡献吸引广泛的民间支持,通过财政来源的多元化减少乃至消除部属大学的地方依附。

  决定大学声誉的不仅是师资和设施,更重要的是生源,学生质量是大学质量的首要标志,因而大学平等首先体现在招生权利的平等上。国家尤其不应在考试录取过程中允许重点大学优先录取,歧视一般院校特别是民办院校。目前不仅大学分层次、分阶段录取,一般院校和民办大学只能吸收重点大学录取后的剩余生源,因而在众目睽睽的招生阶段就被打上“二流”乃至“三流”院校的烙印,而且许多地方的考生是在不知考分甚至高考之前就被要求填报志愿。《纲要》应彻底改革不合理的录取过程,并明确以下基本原则:所有考生都应该在知道高考成绩之后填报志愿,而报考和录取是一个平等开放的双向过程,所有大学都在同一时间面向所有生源。一个学生可以同时收到多个大学的录取通知,并在限定时间内做出最后选择;如果第一轮录取过程结束后,还有大学没有达到既定招生规模,可以自主进入第二轮录取。在整个过程中,各省招生办公室发挥的作用应限于保管考生档案,并控制档案的最终去向。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繁荣和多元发展,国家还应该降低私人办学的门槛,使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和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进而缓解高等教育资源紧张并促进各地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当然,中央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规定私人办学的资质并要求一定的教育质量,但是一旦符合基本条件,私人就应该获得办学的许可,并从考试招生到颁发学位获得和公立大学完全平等的权利。《纲要》应确立私人办学的平等权利,打破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重重行政桎梏。从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来看,办学主体和模式的多元竞争是推动国家教育长远发展的重要动力。事实上,国外经验表明,私立大学不仅完全可能发展成为一流大学,而且也完全可以成为推动因材施教、择优录取、平等招生的楷模。

  5、实现基础刻育平等,推动全国同步教学

  目前制约大学招生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各地基础刻育发展严重失衡,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基础刻育设施长期得不到国家财政的基本保障,因而边远贫困地区的考生知识结构和发达城市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只有保证基础刻育的地区平等,才可能真正实现大学招生的地区平等。其实和高等教育相比,基础刻育对于青少年的道德和智力发展更加关键,因而国家理应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等切实措施,保障全国所有地方的基础刻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标准。目前,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农村基础刻育,并就免费就学、安全校舍、合格教师和符合法定标准的工资待遇等方面出台多项保障措施,但是有些措施还有待地方落实。《纲要》有必要将基础刻育的平等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尤其要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师资质量,加大投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建立能够锻炼想象力、拓宽知识面的图书馆与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更重要的是,中央有必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监督地方政府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中央政令和配套经费落到实处。

  实现招生平等和统一考试意味着全国基础刻育体系将形成多元而同步发展的格局。一方面,统一考试将一如既往地对中小学教学体系发挥“指挥棒”作用。正因为如此,统考命题设计应慎之又慎,全国统考的科目应仅限于考察学生的数理化、阅读理解、逻辑推理等可以客观衡量的一般能力,而不应包括需要死记硬背或临场发挥的主观性或随意性较大的具体内容。如果统考命题设计科学合理,应能对锻炼学生思维分析能力、促进各地素质教育发挥积极作用。虽然边远贫困地区的基础刻育可能面临一时的不适应,但是如果这些地区的中小学教学质量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它们应有能力迎头赶上,从而形成全国基础刻育同步发展的统一体系。也只有全国各地的教学体系同步发展,才能保证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与法治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既然全国统考只是测试学生的一般能力,各地和各个学校对于具体教材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仍然掌握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步教学并不是一盘全国一统僵化的“死棋”,而是各地灵活掌握、多元竞争的“活棋”。

  6、制定招生考试立法,保障公民有效参与

  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并保障各地考生的平等权利,中央应在适当时机通过《大学招生考试法》。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制定大学招生和考试的法律规范,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动制定国家法律,至少在《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专门章节规定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虽然中央一直关注这个领域的立法并一度提出相关法律草案,但是立法进程并不尽如人意,亟需加快立法步伐。高等教育是对人产生毕生影响的重要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有必要在这个领域制定专门法律。《纲要》应将招生考试立法作为中长期目标,力求在今后五到十年内制定中国第一部《大学招生考试法》,早日实现大学招生考试的法治化。

  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改革事关每一个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必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而改革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社会的满意度。中共十七da报告提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因此,和谐社会离不开有序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无论是招生考试立法还是《纲要》本身的制定过程都应做到公开透明,通过网络等渠道主动引导公众对某些重要热点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和参与,并充分尊重民间的智慧。中国近年来的社会进步表明,公众参与不仅是政府理性决策的基础,而且也是制度改革的推动力与正当性的最终源泉。

  中共十七da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并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们希望,《纲要》能按照宪法和十七da报告的有关要求,更新教育观念、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中国社会早日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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